宁乡县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2001]1号

第一条 凡在我县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适应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在我县投资的县外境内客商和港、澳、台胞、海外侨胞以及外国客商。
第三条 县外境内客商需兴办直接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和直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港、澳、台和境外客商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合资、合作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日),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为县外经贸局)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另行报批。其它投资项日由县外经贸局协同有关部门统一负责报批。
第五条 税收优惠:
(-)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按国家规定享受免二减三期满后,凡出门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继续减半征收。
(二)对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经有关权属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且实际到位外资达5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上项目,其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25%的部分,前两年予以全额返还,第3-5年返还50%。
第六条土地使用优惠
租赁土地优惠:
(一)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租赁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行政划拨土地,从兴办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租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划拨土地,从兴办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租赁土地给投资者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转租,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其他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租赁费用按评估租赁价格减半缴纳。
征用土地优惠:
(一)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需征用土地在50亩以上的,可享受土地征用分期付款优惠,首期付款不低土地征用费用的50%。
(二)外商投资征用土地,其所征土地使用税按以下标准予以减免: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2、在政府指定区域投资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3、按规定确认为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的企业,其土地使用税免征L0年。工业、基础设施项目,其土地使用税免征5年。
4,其他项目免征3年。
第七条 减免规费优惠:
(一)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资之日起,属生产型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免缴5年,非生产型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免缴3午。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其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等有关手续,县级收费部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办理公安、卫生、劳动、税务、国土部门有关变更手续或进行税务、土地登记、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供水、供电和电信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信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需增加用电,用水并要求供电供水部门进行管网改造的减半收取贴费及管网建设费。
第八条 外商对县内企业投资人股,进行嫁接改造,或一次性购买的,可享受F列优惠:
(一)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国营企业和县属集体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外商可实行控股经营,我方资产可按评估值下浮20-40%计算股金;
(二)外商对乡镇企业投资,我方资产:可按评估值下浮50%计算股金;
(三)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外商对县内企业进行收购、兼仆、重组的,所投资金不少):该企业资产评估值的50%、接纳原企业职60%以上的,我方对企业现有场地、厂房.设备一律实行无偿转让,但外商对受让的场地、厂房、设备不得抵押、转让、转租。
(四)租赁县内闲置土地和厂房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自开办之日起第-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
(五)企业用地属国有行政划拨土地,有关资料齐全;不改变上地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免收出让金,县国土局只收手续费200元/证。
(六)企业用地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改变上地用途,有关资料齐全,进行产权交易,县国土局只收变更登记工本费20元/证。
(七)企业用地属1987年以前圈定、划定的集体土地,需补办征用手续的,由企业完善有关资料,县同七局只收管理费100元/亩。
(八)企业用地属1987年以后使用,需补办征用手续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小发{1997}11号文件精神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费用后补办手续,县国七局只收补办手续管理费120元/亩。
第九条 凡当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出口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银行优先列入贷款计划,予以扶持。
第十条 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业主的政治待遇,对贡献较大的企业业主优先推荐为省、市、县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 对于大型项目,除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优惠幅度可"一事一议"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㈠对外、一个会议定音、 一站式审批的联合办公制度,自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部文件资料之门起,五个日完成县内的全部手续。应向上级申办的于续,允许客商先开工运行,后完善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和幅度超出本规定的,按国家及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宁乡县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
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引进外来资金直接投入我县兴办项目(限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产业)的小介入或中介单位均属奖励对象。
第二条 外来投资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用宁乡以外的资金在宁乡兴办项目。
第三条 中介人必须是直接介绍投资者与我县的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开最终促成投资者到我县投资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数个人或单位。
第四条 凡引进外资在我县投资办企业(企业必须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且单个项目直接投入额(流动资金除外)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给奖。
1、当年新注册企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计算奖金;
2,当年新注册现代农业、环保产业、旅游产业及其它生产型项日,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计算奖金;
3、其它项日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算奖金;
4、所有项目不重复计奖。
第五条 引荐"三来一补"项目的中介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 一)对来料、来样加工项目和来件装配的,按实收工缴费的2‰奖励给中介入;
(二)对补偿贸易项,按实际利用外资的3‰奖励给中介入。
第六条 纯粹引进资金用于县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分红、计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由财政担保),按到位资金的0.5‰奖励。
第七条 上级争取资金(只指计划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计算奖金。
第八条 当年批准注册的外商(境外、港、澳、什投资者)投资企业,奖励合资单位2000元(独资企业奖励项目主管单位)。
第九条 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县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之列。
第十条 对中介入及合资单位的奖励资金在每年列入预算的奖励基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中介人在引荐资金之初,必须持反映投资者的真实身份、投资意向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到县外经贸局办理引荐于续。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到位后,中介人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儿的资金到位证明,引荐协议、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引荐人身份证明向县外经贸局提出奖励申请。年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验,实地勘查,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兑现。
第十三条 中介人获奖后应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