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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县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宁政发[20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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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我县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适应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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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县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 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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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引进外来资金直接投入我县兴办项目(限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产业)的小介入或中介单位均属奖励对象。 第二条 外来投资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用宁乡以外的资金在宁乡兴办项目。 第三条 中介人必须是直接介绍投资者与我县的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开最终促成投资者到我县投资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数个人或单位。 第四条 凡引进外资在我县投资办企业(企业必须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且单个项目直接投入额(流动资金除外)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给奖。 1、当年新注册企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计算奖金; 2,当年新注册现代农业、环保产业、旅游产业及其它生产型项日,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计算奖金; 3、其它项日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算奖金; 4、所有项目不重复计奖。 第五条 引荐"三来一补"项目的中介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 一)对来料、来样加工项目和来件装配的,按实收工缴费的2‰奖励给中介入; (二)对补偿贸易项,按实际利用外资的3‰奖励给中介入。 第六条 纯粹引进资金用于县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分红、计息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由财政担保),按到位资金的0.5‰奖励。 第七条 上级争取资金(只指计划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计算奖金。 第八条 当年批准注册的外商(境外、港、澳、什投资者)投资企业,奖励合资单位2000元(独资企业奖励项目主管单位)。 第九条 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县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之列。 第十条 对中介入及合资单位的奖励资金在每年列入预算的奖励基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中介人在引荐资金之初,必须持反映投资者的真实身份、投资意向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到县外经贸局办理引荐于续。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到位后,中介人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儿的资金到位证明,引荐协议、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引荐人身份证明向县外经贸局提出奖励申请。年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验,实地勘查,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兑现。 第十三条 中介人获奖后应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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